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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绿园区出台价格举报奖励办法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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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绿园区出台价格举报奖励办法


[导读]5月10日,长春市绿园区出台了《绿园区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,对举报范围、奖励条件进行了明确,对奖励额度做出了具体规定,对奖金分配、领取程序做了详细说明。


    5月10日,长春市绿园区出台了《绿园区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,对举报范围、奖励条件进行了明确,对奖励额度做出了具体规定,对奖金分配、领取程序做了详细说明。


《办法》指出,凡是在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,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向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举报。举报奖励需具备如下条件:有明确、具体的违法单位;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;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;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。奖励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后按规定程序领取。


《办法》中规定,奖金按该举报案件的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,个案奖励一般不超过3000元。具体规定:罚没款总额在0.5万元(含本数)以下的,给予100元奖励;总额在1万元(含本数)以下的,给予200元奖励;总额在3万元(含本数)以下的,给予500元以下奖励;总额在5万元(含本数)以下的,给予1000元以下奖励;总额在10万元(含本数)以下的,给予1500元以下奖励;总额在30万元(含本数)以下的,给予2000元以下奖励;总额在50万元(含本数)以下的,给予3000元以下奖励;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,可以适当增加奖励。对虽无罚款,但情节复杂、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举报案件,可酌情奖励举报人,但最多不超过200元。


另外,《办法》中对奖金如何分配进行了解释。同一价格违法案件线索被两个以上(含两个)举报人分别举报的,奖励第一举报人;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价格违法案件的,按一案奖励,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,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;对同一价格违法案件的举报不重复奖励;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,逾期不领取,视同放弃奖金。


    刘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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